2017會計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考知識點:租賃合同期限

2017-07-12 10: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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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限是2017會計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考知識點之一,考生需要掌握不定期租賃相關知識。

2017會計中級職稱考試將在9月舉行,現在正是預習階段,會計學堂為您整理2017會計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考知識點第6章:租賃合同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常考知識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定期租賃合同的是(  )。

A.甲將1臺機器租賃給乙,雙方訂有書面合同,租賃期限約定為20年

B.甲乙簽訂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且不能通過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租賃期限

C.甲乙訂立一口頭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年

D.甲將一私房出租給乙,租賃期限為3年,現租期已屆滿,甲未收回房屋,乙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

【答案】A

【解析】(1)選項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C: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017會計中級職稱經濟法常考知識點是關于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的系列之一,有助于考生對考點的掌握,更多資訊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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