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2017-06-29 14: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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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初級會計職稱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如下: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登記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注:2016年,網校經電話咨詢財政部獲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自2000年頒布后暫未發布新文件,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定期登記。此信息供大家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初級會計職稱人員繼續教育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通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一科 可折算繼續教育60學分>> 

初級會計職稱證書吊銷情形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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