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經批準將食堂出包給下屬丙公司經營。承包經營合同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丙公司每月繳納承包經營管理費15萬元,承包期2年。丙公司以甲單位拖欠的食堂發(fā)生的招待費為由,一直未按合同繳納食堂承包經營管理費。2015年4月,甲單位同丙公司簽署了以下協(xié)議: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甲單位在食堂發(fā)生招待費共計80萬元,沖抵食堂承包經營管理費后,丙公司支付管理費凈額100萬元。2015年7月,甲單位收到丙公司支付的100萬元。財務處建議做增加銀行存款和其他收入各100萬元處理。(2015年考題)
【答案】處理不正確。
正確處理: 應增加銀行存款100萬元、增加事業(yè)支出80萬元,增加附屬單位上繳收入180萬元
【提問】
食堂出包給下屬丙公司經營。
食堂出包給下屬丙公司經營。對于事業(yè)單位本身來講,為何不屬于出租收入,計入”應交國庫款"??
【回答】
因為這并不是對外出包,而是出包給了下屬公司,從而屬于附屬單位上繳收入。附: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yè)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獨立核算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財務會計組織體系、獨立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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