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對應所得稅費用的,屬于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額
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教材例16-15】丙公司20×9年9月取得的某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為2 000 000元,20×9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 400 000元。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會計期末在確認400 000(2 400 000-2 000 000)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 0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400 0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100 000(4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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