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2017-05-10 15: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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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來襲,學習知識點是備考的重要過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提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

(1)一項行為引發的。

(2)涉及的的貨物與服務聯系緊密。

(3)同時針對同一對象。

【提示】注意與兼營行為區別。

【例題?簡答題】××設備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與某市發電廠簽訂一份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發電設備,并負責設計服務。設備不含稅價款10000萬元,設計服務不含稅價款500萬元。

【答案及解析】該筆業務是一項銷售行為引發的;銷售貨物與設計服務密不可分;都是針對發電廠。所以,是混合銷售行為。

××設備生產企業是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納稅人,所以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貨物(稅率17%)繳納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12285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85萬元(10500×17%)

結轉成本略。

【例題?簡答題】××美容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推出新服務項目,為顧客提供一條龍服務,既有獨家自配護膚產品,同時又為顧客提供美容按摩服務。

【答案及解析】一項服務行為引發的;銷售與服務關系緊密;都是針對該顧客。所以,是混合銷售行為。

該美容院不是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而是以提供美容服務為主的納稅人,所以發生的該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稅率6%)繳納增值稅。

【提示】混業經營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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