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提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
(1)一項行為引發的。
(2)涉及的的貨物與服務聯系緊密。
(3)同時針對同一對象。
【提示】注意與兼營行為區別。
【例題?簡答題】××設備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與某市發電廠簽訂一份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發電設備,并負責設計服務。設備不含稅價款10000萬元,設計服務不含稅價款500萬元。
【答案及解析】該筆業務是一項銷售行為引發的;銷售貨物與設計服務密不可分;都是針對發電廠。所以,是混合銷售行為。
××設備生產企業是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納稅人,所以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貨物(稅率17%)繳納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12285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85萬元(10500×17%)
結轉成本略。
【例題?簡答題】××美容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推出新服務項目,為顧客提供一條龍服務,既有獨家自配護膚產品,同時又為顧客提供美容按摩服務。
【答案及解析】一項服務行為引發的;銷售與服務關系緊密;都是針對該顧客。所以,是混合銷售行為。
該美容院不是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的,而是以提供美容服務為主的納稅人,所以發生的該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稅率6%)繳納增值稅。
【提示】混業經營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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