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巨額收益如何計征所得稅
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著重解決了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兩個頗具爭議的問題,明確規定:1)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2)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國稅發〔2008〕30號文第三條第二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上市公司;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會計、審計、律師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等特定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
對于VC/PE、創投公司等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8〕30號及國稅函〔2009〕377號并沒有明確,因此各地的具體規定和實踐操作不盡一致,使得同一類型的納稅人因地域不同而稅負各異.國稅總局27號公告明確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將股權投資企業納入特定納稅人范圍,進而統一和規范了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征管.

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股票)轉讓等財產轉讓收入并不是按收入差額核定征稅,而是按全額隨主營業務核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巨額收益如何計征所得稅,這方面的內容有些復雜,首先你得了解核定征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操作,還得知道各地的稅務政策,本文也僅做參考.
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巨額收益如何計征所得稅?以上內容就是小編老師講解的相關資料,除了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外,其實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股權收益所得稅的企業,應該都是按照小編老師匯總的資料處理,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你們來找老師提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