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可以退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自用舊設備后,應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并持下列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因此,貴公司出口的舊設備由于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請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是否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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