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的賬務處理和涉及稅費怎么處理
1、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準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并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后能達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老準則是不確認重組收益而是計入資本公積】
2、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依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并按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印花稅處理
債務人因債轉股業務而增加的股本和資本公積,均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本案例中,能達公司由于債轉股業務增加股本100萬元,資本公積700萬元,應繳納印花稅(100+700)×0.05%=4000(元).

債轉股需要繳哪些稅
要交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進行特殊稅務處理時,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 損益.第九條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 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 期損益. 第十一條規定,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 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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