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期末計提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的應付債券利息,如何做分錄?
分錄有三種情況,如下:
正常發行: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折價發行: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溢價發行:借:財務費用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應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應付利息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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