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如何享受新增稅收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財稅[2017]38號文件的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用股權投資的方式,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其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分別可享受投資額70%抵扣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大幅降低投資人的稅收負擔,對投資人而言是重大的政策利好.而實務中,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于相關優惠的備案流程尚未出具準確的材料要求,創投企業及投資人應當注意享受優惠的具體操作流程,以正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一、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因此,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抵扣稅收優惠,僅限于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享受,個人合伙人不可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的規定,法人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需進行兩個層面的備案:
1.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備案
根據文件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因此,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由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向創投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并取得稅務機關蓋章后的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創投企業存在多個可享受優惠法人合伙人的,應按照法人合伙人的數量報送相應份數的表格,并將稅務機關蓋章后的原件分發給每一法人合伙人.
實務中,合伙制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時,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創投企業提供發改委出具的創投企業備案證明及年檢合格通知書,而部分創投企業在成立時并未經過發改委的備案,因此,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應提前向發改委或其他有關部門補充創投企業的備案,以順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有限合伙企業怎么交所得稅?
一、合伙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伙企業并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應就其享有的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就其享有的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對于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于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伙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 上述《通知》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伙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均應按各合伙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 四、法人合伙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范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伙人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五、分配與虧損的限制 合伙人不能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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