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因此,該單位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部分.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如何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 號)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 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 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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