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什么時間到國稅辦理鑒定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
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核定征收企業什么時間到國稅辦理鑒定工作?是不是調增所得稅?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建議你有空可以來會計學堂網學習一些關于國稅辦理鑒定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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