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

2019-05-20 14: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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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長期(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后,由企業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下面我們通過會計學堂提供的資料這篇文章,一起來學習一下.

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長期(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后,由企業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對此種類型的財產損失一般會要求納稅人同時出具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中稅協發〔2011〕109號)第九條規定,對企業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以及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的鑒證,還應當審核專項報告.

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

其他應收款借方與貸方數表示什么?

1、借方登記企業所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賠款、罰款、租金,以及支付備用金等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2、貸方登記收回應收、暫付款項或單位、個人報銷預支款項.

拓展資料:

1、其他應收款是企業應收款項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

2、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職工失職造成一定損失而應向該職工收取的賠款,或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應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

3、應收出租包裝物租金;

4、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藥費、房租費等;

5、備用金(向企業各職能科室、車間、個人周轉使用等撥出的備用金);

6、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

7、預付賬款轉入;

8、購買股票后應收的包括在股票價格中的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者在"投資收益"中計入)

9、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提示:期末余額在借方,表示應收未收的各項其它應收款,并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其余額列示于其他應收款項目中.

以上是關于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內容,對于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如果您還有什么會計方面的問題,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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