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補貼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若單位發放給到高原地區出差的員工的高原補貼不屬于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性質,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為員工支付的供暖費,可否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因此,企業為本企業任職的員工支付的供暖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限額以內發放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并不是說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高原補貼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文介紹了這個不屬于國家統一發放的津貼的話,是可以作為福利費用在稅前扣除的,扣除的比例為14%,更多稅務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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