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雜志上發表文章取得的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
“三、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夠酬所得怎么做賬?
1、收到稿酬收入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業務收入(根據實際情況列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公司以撰寫稿件為主要收入的,收到稿費做營業收入;
公司以稿費為次要收入的,做其他業務收入;
公司偶然收到稿費的,做營業外收入。
2、支付稿酬收入時: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借:其他應收款--代繳個稅 (紅字)
貸:銀行存款
支付的稿費計入管理費用。
非新聞出版企業的員工向內刊(不論是否取得新聞出版刊號)投稿所得“稿酬”,應理解為因勞動雇傭而去的工薪所得,從企業角度來說,就是工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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