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是怎樣的?

2019-05-15 15: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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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是怎樣的?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一)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 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 (含70%)以上的,稅 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 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 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 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 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 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 至70%范圍內.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是怎樣的?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一、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大于等于50萬元,一般納稅人

小于5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大于等于0萬元,一般納稅人

小于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二、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銷售額時,如何確定?

設某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于應稅貨物達到8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于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定性標準--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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