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租使用房產如何去繳納房產稅?
1、納稅義務人及計征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售樓處的產權人為乙貿易公司,是法定的房產稅納稅義務人.但由于甲乙就該售樓處簽訂了無租使用合同,基于稅收有償性與對等性原則,根據財稅2009年128號文規定,這種情形下的房產稅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計稅依據為房產余值.因此,本案例中,產權人乙為納稅義務人,無租使用人甲為實際稅收負擔人,適用"從價征收"方式.
2、計稅依據 《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蘇政發[1986]172號)第四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我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該售樓處由乙貿易公司于2012年從房地產市場購置所得,購買原價(含稅費)500萬元,乙貿易公司在購入房屋時已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確認記載了房屋原值,并按照規定提取了固定資產折舊.由于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乙貿易公司屬于不同的會計主體,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發生的裝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資本化或費用化判斷,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期攤銷或一次計入當期費用,但不應當計入乙貿易公司的房產原值進行會計核算.因此,本案中,由甲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500萬元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條例規定的免稅房產: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房產.
(二)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房產
1.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2.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其他具體規定
1.企業的房產在破產期間免征房產稅;((86)閩稅政三字第1067號)
2.凡在基建工地為基建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或基建單位投資建造,在施工期間,免征房產稅.但是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這些房屋沒有拆除仍繼續使用的,從基建單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008號)
3.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險房屋,只要確實停止使用,可免征房產稅;(同上)
4.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應劃分清楚,按規定分別確定征免房產稅;如劃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產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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