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賣出地下車位是否要繳房產稅?
有些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項目規模較大,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建造專門的人防工程,公司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其他區域設計建造了地下車位.房地產公司對這些地下車位沒有產權,買家不能辦理產權證.
在銷售這些車位時,公司一直使用《地下車位銷售合同》.合同注明:"買受人所購地下停車位部分位于園區人防工程內,買受人購買的為地下停車位使用權,非所有權.停車位使用期限同土地使用證年限.如國家相關法律有其他規定,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當地稅務機關規定:企業銷售位于人防工程內、不能單獨辦理產權證的車位,使用租賃業發票,不能向買受人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房地產公司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向買家開具了服務業--租賃業發票,一次性收取了與售價相當的款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對此項業務,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名為銷售合同,但實質上是租賃合同,應該按租賃業務對待.公司收取相當于全部價款的款項,視同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需要分攤計算每年的租金額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地下車庫是否繳納房產稅?
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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