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單位出租房屋,是否繼續免征房產稅?

2019-05-11 22: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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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單位出租房屋,是否繼續免征房產稅?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地[2001]683號)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因此,免稅單位出租房產的行為應繳納房產稅.

免稅單位出租房屋,是否繼續免征房產稅?

營改增后單位出租房屋需要繳納哪些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11%,在出租不動產所在地預交3%稅款,剩余應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應就地預交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1%)]*3%,回機構所在地再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1%)]*11%-已經預交的稅款.

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5%. 應就地預繳的增值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征收率.出租不動產預交稅款=[含稅銷售額/(1+5%)]*5%;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減按1.5%,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四、個人出租不動產

個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產經營用)征收率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減按1.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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