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核銷的申報期限?
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明確,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后的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上述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稅核銷延期申報書面申請,經核準后,可延期一個季度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不予認定的情況: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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