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可以退稅嗎?
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是出口的進項稅額未抵扣過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FONT>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7條第3項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
②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③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④出口收匯核銷單;
⑤《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根據《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6項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上述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操作步驟:向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其他向導→其他退稅明細采集→出口已使用設備錄入→二生成其他退稅預申報→生成其他申報數據→選擇"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如果去主管稅務機關預申報,申報數據有相關電子信息且邏輯審核無誤,可以出口退稅正式申報,繼續往下操作→四生成其他退稅正式申報→生成其他申報數據→選擇"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五打印其他申報報表→打印信息及其他申報報表→選擇"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第二種是出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過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如果符合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的"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可以作為生產企業的視同自產貨物實行出口免抵退稅政策,可以按照正常的免抵退稅申報步驟操作.注意:在"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時,業務類型代碼選擇"STZC-10 視同-外購設備".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及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區別?
生產企業是先"免"后"抵",出口時不需要先交稅,拿退稅額去抵消應交稅額.外貿企業是先"交"后"退",支付貨款給工廠時其實支付部分包含了增值稅, 國家按退稅率和發票面額把退稅退還到外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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