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稅款分情況并入所得繳稅?

2019-05-11 21: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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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稅款分情況并入所得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不應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延續了上述規定.前面提到的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雖然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由于文件中既沒有對該退還的增值稅款規定專項用途,也沒有具體的資金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增值稅退稅款分情況并入所得繳稅?

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增值稅退稅款分情況并入所得繳稅?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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