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發票或收據?
稅法對允許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體現“合理性”,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適當的報銷憑據,即主要是企業從外部取得的發票、收據等。因此,企業對發生的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均應取得必要的發票和收據等憑據,而不應再認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可以不需要這些報銷憑據。
但是,企業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職工福利費時,往往無法取得發票、收據等外部憑據,如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的各項補貼、救濟費、安家費等。對于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主要審查此類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只要是合乎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屬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應該給予報銷,而不應拘泥于憑據的形式。
另外,對于企業已經在當年度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關支出報銷憑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問題,盡管國稅函[2009]3號文沒有明確,但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次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了相關報銷憑據就可以在當年度扣除,否則就需進行納稅調整。

無票支出能稅前扣除嗎?
例:我們單位的食堂在菜市場阿姨那買菜,單位在勞務市場找的勞力工幫忙搬運辦公家具等等。這些最后付了錢,但卻沒有取得發票。我知道,對于個人來說,要求他們提供這些發票確實很難。但我們公司作為一個核算規范的企業,如何處理這些沒有發票的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簡單來說,就是支付的費用,對方應交增值稅的,必須取得發票;對方無需交增值稅的,憑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給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不包括個體戶,類似增值稅的其他個人)的憑證問題,對個人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勞務支出,不需要發票,只需收據,但收據要寫上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
例如,支付給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賣菜阿姨、搬家師傅等等),可以用收款憑證作為依據:上面寫上收款人姓名張三,身份證號1102301xxxxx,支付項目:搬家服務費,金額499元。
不是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本文就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發票或收據的這一問題,做出了相關的說明,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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