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開具有何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國將使用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為做好新舊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版貨運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暫繼續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自2007年4月1日起,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貨運發票
一、納稅人識別號前的加號表示的是發貨方抵扣稅款還是收貨方抵扣稅款,加號不錄入,只有納稅人識別號前有“+”號的,才能申報抵扣。
二、發票代碼為12位,發票號碼為8位(全國統一),抵扣方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新建企業),承運人納稅識別號應填寫18位。
三、納稅人取得的開票日期為2005年7月31日前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北京市貨運發票,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去換開新版發票,原發票不能抵扣。
四、開票金額應按照發票合計金額采集,不是運費金額。
五、新版采集軟件已有打印清單功能,要求申報是報送打印清單。原手寫清單不再填寫。
六、在申報抵扣貨運發票時,需報送復印件,由申報崗接受前進行初審。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開具有何要求?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國稅是怎么處理的,國稅局處理相關的規定,上文有關于這個兩個發票抵扣進項稅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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