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代開發票是否可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

2019-05-09 15: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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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代開發票是否可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下發后,一些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地稅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因此,國稅局受地稅局委托,為地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應當使用地稅局的征收票據.為有利于國地稅密切協作,加強稅源管理,經研究,現將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稅款的票據使用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地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主管國稅局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地稅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用國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國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

國稅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于加強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稅水平,是貫徹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國稅局、地稅局雙方應當本著"依法協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調,努力減少漏征漏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國稅局代征稅款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的,主管地稅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為主管國稅局票據領用、票款結報繳銷等工作提供便利;主管國稅局應做好相關基礎工作,提高服務水平,方便納稅人辦稅.

國稅局代開發票是否可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

國稅有哪些稅種?

國稅又稱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來源,歸中央所有.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目前,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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