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房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近期,一些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如何使用《銷售不動產發票》并不十分了解,在收取銷售不動產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時一般先開具收據,待需要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時才補開《銷售不動產發票》.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甚至將收取的房款存入經營者或其親屬、財務人員的個人儲蓄賬戶,收據存根由經營者自行保管,通過將房款延遲入賬或少入賬、延期簽訂銷售合同的方法隱匿真實收入.這些做法是違反稅收管理規定的,會給企業帶來很大風險.
為了加強、規范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實現對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營業稅的精細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筑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73號)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款項性質"一欄可填四類內容: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售房款和其他.由此可見,房地產企業只要因銷售不動產而收取的款項,不論是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還是售房款或其他性質的款項,都必須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

開購房發票稅率是多少?
購房發票的稅率分一下兩種:
1、購買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房地產企業的商品房,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稅率10%;
2、購買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法或小規模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的商品房以及個人轉手房,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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