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如何辦理出口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規定,1.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為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2.除口頭合同外,對于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規定?
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
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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