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設備對外投資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舊設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并按《城市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及《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等規定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除外);企業所得稅方面,舊設備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計算相應收入和成本,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大學生創業、復員軍人轉業創業、殘疾人就業等等.
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概各個方面.具體的政策規定,可以查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優惠政策網頁.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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