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額未申報納稅行為是否定性為偷稅?

2019-04-25 23: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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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額未申報納稅行為是否定性為偷稅?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其定額.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以當期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填報納稅申報表,并繳清稅款. (一)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的; (二)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 (三)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繳納稅款的; (四)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超定額未申報納稅行為是否定性為偷稅?

偷稅如何認定和處理?

偷稅違法.只要是因為納稅人的原因少繳稅款,不論主觀客觀,一律視為偷稅.偷稅的后果:?1.經濟責任:(1)補稅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并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漏稅的后果:補繳稅款: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稅無限期追征,補稅時可爭取分期但要注意對現金流的沖擊.不用繳納滯納金、不罰款.綜上,只有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時才會被判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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