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達到什么標準需要建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個體工商戶如何建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7]101號
1997-6-19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2號)精神,切實做好個體私營戶的建帳建制、查帳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貫徹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使個體經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的法規,建立、使用、保管帳簿和憑證,但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帳: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
(二)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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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