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產品其增值稅可否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為2009年是100%,2010年是80%.

農業企業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農業企業不是不用交增值稅和所得稅,而是經營稅法規定免稅的產品可以免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免稅規定
一、流轉稅
種植業和養殖業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重點龍頭企業"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的都企業都能免稅,需要相關批文.
三、其他稅收
個人所得稅--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
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全免
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適當減免
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同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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