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計收入的前提是必須通過資格認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第二條規定,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于未達到要求的,國稅函[2009]185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如果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什么情況下對企業應稅所得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9條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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