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利如何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明確,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支付給經銷商與商品銷售量掛鉤的返還款應該向經銷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經銷商向你公司開具發票.

銷售返利怎樣進行財稅處理?
銷售返利,是指生產企業為鼓勵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銷售前承諾當年度銷售數量或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后,事后兌現給購貨方一定報酬的一種獎勵辦法,實質上是一種銷售后的商業折扣.
銷售返利與一般的商業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區別:
(1)一般的商業折扣既可以發生在銷售前,也可以發生在銷售后,但銷售返利的承諾發生在銷售前,但實際兌現發生在銷售后.
(2)一般的商業折扣是針對單筆銷售業務的,發出貨物時有可能收到貨款,也有可能沒有收到貨款,而銷售返利是針對年度累計銷售數量或金額的,發出貨物時必須收到貨款.
(3)兩者雖然在銷售前都具有明確的金額和比例,但一般的商業折扣在購買時均能享受,而銷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額累進的獎勵辦法,如果銷售數量或金額達不到最低數額則不能享受,即使超過最低數額,也要根據實際銷售數量或金額進行計算,在銷售前只能合理預計,不能準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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