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電子商務出口業務能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嗎?
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免)稅.
自2014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企業出口退稅相關計算公式?
相關公式如下:
(一)內資生產企業(含新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2)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 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稅率-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 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1)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 ×退稅率時:
當期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2)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 退稅率時: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二)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計算"免、抵、退"稅:
(1)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 ×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 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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