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咨詢費,土地增值稅前能否加計扣除?

2019-04-13 23: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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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咨詢費,土地增值稅前能否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來處理,詳細的會計分錄小編已經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清楚,歡迎大家的閱讀.

工程管理咨詢費,土地增值稅前能否加計扣除?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 管理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咨詢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一),(二)項支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加計20%計算扣除.貴公司應將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同時"咨詢費"屬于"營改增"項目,貴公司在支付咨詢費時應取得增值稅發票.

工程管理咨詢費,土地增值稅前能否加計扣除?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的部分,稅率為 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50%.

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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