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額可否抵免增值稅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總是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相關規定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在將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時,可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

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分錄怎么做?
一、 進項稅轉出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其他相關的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進項稅轉出含義: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
三、進項稅轉出處理的原因: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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