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板房如何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規定,銷售不動產,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銷售舊板房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適用稅種.如果該舊板房為安裝完畢(固定在地面上),該舊板房屬于不動產,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將該舊板房拆除,銷售板房材料的,企業屬于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其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如何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2%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2%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是二手貨.
小規模納稅人不管銷售的是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還是銷售舊貨,都是按2%征收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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