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納稅主體是誰?
"股權代持"納稅主體為名義股東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股權代持的現象比較普遍.但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機關會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實際股東總認為自己是公司的真正股東,并未發生股權轉讓也未獲得任何股權轉讓所得,稅務機關要求自己繳納所得稅很"冤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權代持"的法律關系中,實際股東為投資收益的實際享有者,股權登記由名義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并未改變經濟實質,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上述股權變更并不構成股權轉讓,也不存在任何股權轉讓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上述"股權代持"中,應確定甲公司(名義股東)為納稅主體,具體的處理為甲公司(名義股東)應按減持限售股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納稅,某余額轉付給乙投資公司(實際股東)的,乙投資公司(實際股東)不再繳納稅收,而由甲公司(名義股東)按照1.7億元計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質押與股權抵押有啥區別?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并不及于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后,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股權代持"納稅主體為名義股東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股權代持納稅主體是誰?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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