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收匯核銷單后,出口企業退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2019-04-11 20: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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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匯核銷單后,出口企業退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注意收匯截止時點.3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并按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這一規定的意思是,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最晚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收匯,否則只能申請免稅.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上述申報期截止之日為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截止日.

第二,超過申報期截止之日仍未收匯的出口貨物,但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稅務處理.根據30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超過最后申報期截止日仍未收匯的出口貨物,須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但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30號公告第七條予以了明確.即"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三,因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報退(免)稅.3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在申報截止之日仍未收匯的,不可再申請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但是如因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這種情況能否申請退(免)稅?30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四,因商品質量、自然災害、進口商破產等特殊原因不能收匯的,能否申請退(免)稅.30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因溢短裝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匯的,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第五,公告對某些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作出了特別規定.30號公告對具有十種情形的企業申報退(免)稅作出了特別規定,明確其已收匯的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時,須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后,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取消收匯核銷單后,出口企業退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使用流程是什么?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使用流程:

申請核銷單;

領取核銷單;

報關使用核銷單;

企業交單;

收到寄回的核銷單、報關單核銷聯及退稅聯、銀行收匯水單;

網上核銷系統核銷;

需要去外管局核銷的要去外管局交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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