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2019-03-28 12: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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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堂將在本文中為大家重點解析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這個問題看似復雜,其實并沒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復雜.對這個類型的話題感興趣的朋友,不妨仔細閱讀下文中小編的詳細介紹,希望你們能夠從中得到一定的啟發.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從外部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

如:用于職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擴建、改良支出等,應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將其金額計入非應稅項目--所服務對象的成本或費用之中,如果不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就會導致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中斷,企業將少繳這部分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長期待攤費用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相關存貨賬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企業從外部購進的貨物被領用,用于應稅項目,但最終其價值未被確認

如企業的在產品、產成品發生毀損、被盜、非常損失等,由于這部分存貨將永久退出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不會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導致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中斷,因此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產品生產中耗費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其它應收款--XXX

貸:生產成本-XX產品

庫存商品-XX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外購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未用于應稅項目、改變實物形態,但貨物出了本企業,其價值應重新確認,稅法上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

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如:1.將外購貨物用于對外投資;2.用于對外捐贈等業務.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相關存貨賬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被領用,改變實物形態,形成新的另一種貨物,并將新的貨物用于企業內部有關項目

如1.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門;3.用于非生產性機構;4.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固定資產;5.用于修理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由于價值已被企業確認,增值已經實現,稅法上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費用-XX費用項目

長期待攤費用

貸:庫存商品-XX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被領用,改變實物形態,形成新的另一種貨物,并將新的貨物用于企業外部有關項目,出了本企業

如: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2.廣告;3.樣品;4.捐贈;5.對外投資;6.分配給股東等行為.由于其價值增值已經實現,應視同銷售,會計上應作為收入確認處理,同時結轉成本,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銷售費用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怎么做印花稅會計分錄?

2019新會計準則下印花稅會計分錄

1、直接繳納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繳納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以上介紹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用于職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擴建、改良支出等,應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你閱讀了本文內容,不是很明白,希望可以繼續了解一下,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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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視同銷售與進項稅額轉出的區別,及賬務處理方式

    你好 增值稅視同銷售是指企業的某項業務并沒有實際銷售,但是在計算增值稅時視同銷售,確認對應的銷項稅額,而進項稅額轉出則是因為某項業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需要將已經認證的進項稅轉出。 1、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視同銷售并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 非正常損失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增值稅視同銷售就是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關于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問題,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損失的“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的規定,是指與購進貨物相關的應稅勞務,如運輸費、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災害損失。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三是原細則規定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因不夠明確,不利操作,予以刪除。 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首先,企業要對損失存貨是否為非正常損失有個正確的判斷。其次,是正確計算其涉及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損失存貨可分解為:不含運費的原材料、含運費的原材料及產成品、半成品三種典型情況。正確掌握上述兩點,處理非正常損失存貨時,就能符合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以該企業為例: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的損失,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為非正常損失。上例中,企業丟失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5000×17%=85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被盜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8000-1500)×17%+1500÷(1-7%)×7%=2917.9(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需進項稅金轉出。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假設該部分產成品是非正常損失,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涉及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60000×50%×17%=5100(元)。 削價處理產品應計銷項稅項。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的半成品,不屬非正常損失范圍,應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資產評估減值不屬非正常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評估清算減值損失,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同時,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的存貨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該企業發生的上述損失,準予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中,存貨損失和自然災害損失,按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和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準予扣除。

  •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視同銷售,內外有別是什么意思?

    你好,主要是針對二者的區別正確 1、判斷貨物是否發生增值 生產的產品和委托加工的產品都屬于增值,如果貨物經過了加工,不論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都是進入了生產環節,發生了增值,無論是對內消費,還是對外消費都要看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判斷貨物是對內使用還是對外使用 對于購進的貨物來說,當用于投資、分配、贈送時,對外使用,貨物的所有權發生了改變,就是視同銷售。 而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時,對內使用,所有權可能沒有發生變化,就是進項稅額轉出。

  • 你好,老師,如果出現增值稅視同銷售,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與利潤表主營業務收入對不上出現稅務風險異常,應該怎么處理?

    你好,你當時做的是庫存商品嗎?給他改成主營業務收入,然后再結轉成本。

  • 無償借款視同銷售增值稅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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