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視同銷售計稅依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外購貨物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按照以上三個條件順序確定計稅依據(確認銷售額)。

視同銷售貨物的八大行為
如果是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贈送視同銷售計稅依據上文就介紹到這,上文介紹了幾個重要的點大家都知道了嗎?一是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或者是其他納稅人的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或者是組成計稅價格,搞清楚這些,這個問題就沒有難度了,更多相關會計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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