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增值稅免稅范圍?
增值稅出口退稅是指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
1.凡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準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出口退稅貨物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貨物.
②必須是報關離境并結匯的貨物.
③在財務上必須是已作出口處理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準予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除此之外,大陸對出口退稅貨物的范圍還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規定少數貨物即使具備以上條件也不準給予退稅.它們是: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天然牛黃、麝香、銅、銅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業的貨物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是指;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⑤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增值稅免征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藥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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