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對于“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筑面積÷容積率。
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是什么?上文說明的是以實際占地面積為準,因此為大家拓展了一下說明是實際占地面積,城鎮土地征收的使用稅也是重點,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更多稅費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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