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廢需要什么資料?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二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后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增值稅發票的作廢與紅沖的區別?
作廢:是在開票當月,所開發票與實際不符,可將其作廢,重新開具.
紅沖:本月以前開具的發票,已經記賬,無法作廢,只能是開具相同的"負數"發票將原發票沖回,再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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