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
一、什么視同銷售
就是企業不是銷售行為,但是所得稅規定是銷售行為,是視同,比如,企業用生產出來的電視機進行抵債,行為是抵債,所得稅認定是銷售行為,是視同,視同就說明要按照銷售行為進行稅務處理.所以就兩點
--不是銷售行為,要看做銷售行為
--不是銷售行為,要按照銷售行為進行稅務處理
二、那些屬于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也屬于視同銷售條款.
三、具體實務理解
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
說明:1.區分的關鍵看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發生改變;
2.視同銷售在確認收入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不以銷售為目的,具有代替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注意和增值稅的區分:
四、視同銷售收入對比
項目會計收入確認增值稅所得稅
統一核算,異地移送×√×
非應稅項目自產、委托加工×√×
外購×××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職工福利自產、委托加工√√√
外購××√
投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分配(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贈送(自產、委托加工、外購)×√√
五、視同銷售案例處理
(一)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1.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不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增值稅:不視同銷售.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不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增值稅:視同銷售.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關注三點:
1、所得稅匯算清繳是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
2、如果企業發生捐贈是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企業發生捐贈不是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部不準扣除;
3、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會計處理:不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處理方法: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
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元,產品成本80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48500
貸:庫存商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40000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500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50?000元.
(三)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1.?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增值稅:不視同銷售.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增值稅:視同銷售.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處理:視情況而定是否視同銷售.
1、視同銷售.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
2、不視同銷售.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000000元,成本價600000元.
1.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
2.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77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000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000元.
(五)將貨物用于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增值稅:視同銷售.對于用于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企業將貨物用于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總結與歸納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
1.將貨物(有形動產)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判斷是視同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于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增值稅.
出自于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種原因,最終均脫離了企業的范圍,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哪些情形視同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8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視同銷售行為.在此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6項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視同銷售的4種情形:
1.會計上規定應作銷售收入的行為.
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例:A企業將自產的一批產品分給B投資企業,該批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將自產的一批產品作為福利發給生產工人,該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利潤117000
應付職工薪酬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8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78000
貸:庫存商品78000
2.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視同銷售處理.
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例:A企業將自產的一批產品通過縣政府無償贈送給縣一中,該批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70000元,?當年度利潤總額為5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8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0
貸:庫存商品70000
稅務處理: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0(87000-500000×0.12)元,視同銷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00元.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7000元.
3.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征企業所得稅.
如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不在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部門使用,如企業所屬幼兒園、食堂等.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單位建筑工程,該鏟車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將自產的一輛小客車用于本企業所屬幼兒園,小客車不含稅售價150000元,成本120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117000
固定資產--小客車175500
貸:庫存商品--鏟車100000
--小客車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2500
4.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處理.
如企業以加工修理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等.
例:A企業派技術人員到汽車維修中心無償提供汽車維修,發生成本10000元,最近時期同類修理收費20000元.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勞務成本10000
貸:原材料10000
借:銷售費用10000
貸:勞務成本10000
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所得1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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