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怎么確定計稅依據呢?
答: 一、關于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于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二)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水資源費改稅的意義是什么呢?
答: 資源稅,顧名思義就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節約使用.在眾多自然資源中,水資源又是嚴重短缺的,據統計,我國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同時,浪費和污染問題也不可小覷.在過去,體現水資源稀缺性的主要經濟杠桿之一就是水資源費,但在其征收中存在征收機制不完善、使用不規范的問題,特別是征收標準偏低,對工業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制約有限,產生一些高耗水、高污染大戶."費改稅"則是將其納入財稅制度,利用好杠桿調節的作用.根據《辦法》,地下水稅額高于地表水,超采區高于非超采區,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既體現了民生溫度,又考慮到不同行業和地域的差別,有利于進一步遏制不合理的用水現象.
"加快資源稅改革"是完善稅收制度,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主要工作之一.相比起"稅","費"的特點是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過程容易混亂.以水資源費為例,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水行政部門監督,而其用途主要是水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以及人員工資發放,地方水利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并不清晰.而水資源稅的特點是收支分離、權責清晰,不僅體現在形式上,還體現在實際運行中.根據相關辦法,水資源收入全部歸屬試點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這就讓人看到一種可能,面對水資源短缺及龐大治污費用,水資源稅更有可能解決其巨大的資金缺口.同時,水資源稅的建立,使水資源收入進入政府間財政關系的范疇,可以有效化解目前相對復雜的各種羈絆.
此外,水資源費改稅更大意義體現在我國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說:"征收水資源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組織多少財政收入,去年9個省水資源費收入133億元,增加收入的意義并不大,但生態意義、綠色意義很大."自然資源關乎國計民生、生態安全,只有實施最嚴格的資源管理制度,才能促進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2010年,我國率先在新疆開展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啟動了對資源稅的全面改革.過去6年中,資源稅的改革范圍逐步擴大,改革品目不斷增加,油氣資源稅擴至全國,煤炭資源稅也全面實施.在全面對礦產資源等不可再生資源征稅基礎上,又將改革目標投向水資源,而河北經驗的成功,以及此次試點擴圍,都是在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從根本上都是為了推進生態環境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水資源費改稅,不僅有利于理順水資源稅費關系,健全地方稅收體系,而且能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全社會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氛圍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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