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置換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換入資產的成本有兩種計量基礎.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B公司為關聯方,若A、B公司的定價公允,則其賬務處理為:
A公司: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借:長期股權投資
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收賬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最后,A公司根據固定資產清理賬戶余額的方向: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或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B公司:
借:固定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壞賬準備
貸:主營業務收入 (存貨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長期投權投資轉讓收益)
應收賬款等
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支付契稅及交易費用等)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進行的整體資產置換,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交易雙方換入資產成本應以換出資產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帳面凈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原帳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凈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確定的基礎.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 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等改組義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 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權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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