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放過節補貼個人所得要繳納嗎?
答: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折合成等額的貨幣額,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并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給職工發放的各種補貼有哪些不需要繳納個稅的情形?
單位給職工發放的各種補貼,這2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2.《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綜上,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員工發放過節補貼個人所得要繳納嗎?需要繳納.具體政策依據和相關內容,上文也為大家介紹的很詳細了,如果還有不能理解的地方,還可以通過在線提問的方式直接向會計學堂的老師進行咨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