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一)根據《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顯然,這種情況沒有規定加計扣除項目.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種情況雖然可以加計扣除,但在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加計扣除項目時,僅是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不加計扣除.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作為加計扣除20%的基數.
(三)土地閑置費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予以加計扣除.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征稅;二是只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 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征稅.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好了,關于上述"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的問題,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吧!大家知道嗎,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這對我們來說可是一個很大的福利.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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