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兩處工資如何納稅申報?

2019-01-27 20: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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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兩處工資如何納稅申報?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內,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應報送《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取得兩處工資如何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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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十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此,從中國境內兩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計稅方法,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三條關于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規定:

(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法規,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法規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法規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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